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监控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2516次发布日期:2018-05-07

 深安监管〔2018〕143号

各区(新区)安监局,各相关企业:

  近期,市安全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测监控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个别报警器损坏甚至报警系统失效,存在安全隐患。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监控设备主要是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部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综合监测监控系统。为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持续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监控设备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要求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二)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三)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并有明确的报警位置指示。

  (四)爆炸性环境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五)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一次,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六)至少三个月自检一次,可以结合应急演练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要求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规定,监测监控系统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设置要求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

  各相关区(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重点针对整治范围内容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严肃处理。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8年6月21日至7月10日)

  市安全监管局对各相关区(新区)的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监测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是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区(新区)安监部门要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领导参与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监控设备专项整治行动。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五落实”(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每一家设有监测监控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并于2018年6月21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典型案例、经验和建议等)报市局(危化品监管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