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2984次发布日期:2017-08-11
各区(新区)安监局:
现将《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7〕150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新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见附件2)有关规定,失信行为信息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社会影响范围广、力度大。各区(新区)安监局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审慎核实、认真填报有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二、请各区(新区)安监局于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含典型案例),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安全监管局(格式见附件3)。
三、各区(新区)安监局负责受理被惩戒对象的移出申请,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被撤销、关闭等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审核处理意见。联合惩戒期满前25个工作日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安全监管局(格式见附件4)。
四、纳入和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在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五、请各区(新区)安监局认真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登录及报送工作:一是将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联合惩戒信息及“黑名单”信息、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按要求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层层报送至国家安监总局;二是将符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黑名单”信息按要求在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黑名单”模块填报,通过深圳信用网、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请各区(新区)安监局于2017年8月8日前,将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内设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见附件5)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
(联系人:牛一品,联系电话:88101704,传真:88128410,电子邮箱:nyipin@sz.gov.cn)
附件:
附件1: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7]150号).pdf
附件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粤安监[2017]105号).pdf
附件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4: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5: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责任人员信息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