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应急〔2014〕6号)
浏览:3204次发布日期:2017-08-23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
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我局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为: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非煤矿矿山企业中,“五小”企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企业)、露天采石场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改为“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自2014年 月 日施行,原2012年3月6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5号)同时废止。
从新细则实施之日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实施前已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仍然有效,预案重新修改或备案期限满,应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调整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机关、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