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2号)

浏览:1712次发布日期:2017-08-2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要求,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健全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制度,认真组织“三级安全培训”和新职工上岗前培训,实行全员培训,尤其是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确保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岗位的操作人员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及时获取适用的有关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并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培训活动。要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和劳务派遣工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和进入现场作业,确保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当前要深刻吸取相关事故教训,重点组织开展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液化气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及应急处置的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等情况,并保存完好备查。

    二、着力提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鼓励聘请化工企业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教学,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注重教师能力建设,探索与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联合开展培训教学活动,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大纲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及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性文件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培训内容,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重点突出,增设涉及《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的课程和培训内容(见附件)。

三、切实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一)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工作,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纳入许可审查的重点,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凡从业人员从业条件、培训考核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许可审查。

(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企业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从业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属地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狠抓培训责任、培训措施落实,督促提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

    (三)严肃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因未培训、培训不到位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对存在未按相应的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未按国家最新要求更新培训内容或压减培训学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要严厉倒查涉及有关事故中的相关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国家和省最新有关化工及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目录.doc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