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汕尾市海丰县“12·9”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17〕237号)
浏览:3292次发布日期:2017-12-12
粤安办函〔2017〕237号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汕尾市海丰县
“12·9”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9日凌晨,你市海丰县公平镇日兴路8号一栋建筑物发生火灾,已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该起事故发生在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力确保岁末年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关键时期,影响恶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有关要求,现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级组织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督办的事项,并每15日向省安委办报告一次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报告经你市安委会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安委会文件上报省安委办。
此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